全国服务热线:400-0379-440

新闻中心 PRODUCT DISPLAY

福建广告气模招远市召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30 71 次浏览

  11月10日上午,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招政发〔2022〕47号)文件新闻发布会,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秦海涛同志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大众网、烟台日报、招远电视台、今日招远等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出席了发布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已与城市生活融为一体,成为城市形象与文化的重要载体。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收费等问题,使其充分发挥展现城市精神面貌和生机的重要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省内管理成熟地区的经验,制定了《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招远市户外广告管理,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提升城市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广告气模。文件明确了户外广告资源的范畴、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费用征收管理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一、户外广告资源的范畴。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围挡、候车亭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福建造型以及临时性的布幅、彩旗、气球、充气装置等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气模,一律由招远市财政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经营权。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权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暂不宜实行招标、拍卖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该自行拆除。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

  三、费用征收管理。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备案等工作,并受招远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秦海涛:需要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部分缴费主体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广告经营权;另一部分是利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的,这部分缴费主体主要是通过协议广告气模招远市召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合同等方式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是利用交通工具设置车载实体广告和电子屏幕广告,这类广告跟随车辆移动,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广告设置者通过这种广告宣传获取经济收益,因此也纳入收费范围。

  温晓杰:大型户外广告只是其中一种,凡是在建(构)筑物广告气模、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围挡、候车亭载体上设置广告(牌)、霓虹灯广告气模、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福建造型,以及临时性悬挂的布幅、彩旗、气球广告气模、充气装置等均需缴费。店铺设置的门头牌匾,小于等于10平方米的不收费;但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要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收费。不收费的是只标示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益广告,但需要向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

  温晓杰:不管是利用公共产权还是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由于广告是附着在有关载体之上,它都是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进行宣传展示,从而使广告设置者从中获取潜在或实质性的收益,而且对非公共产权上设置广告的收费也是有据可查的:《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建筑物时,有关单位、个人与广告设置者签订租用协议,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山东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中也提出,“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 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 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 号) 等规定广告气模,结合招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围挡、候车亭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广告气模、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福建造型以及临时性的布幅、彩旗、气球、充气装置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 一律由市财政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经营权,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权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暂不宜实行招标、拍卖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该自行拆除。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备案等工作,并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全额缴入国库:

  (二)缴款人持《缴款码告知单》通过网银缴纳或者到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 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或提高征收标准广告气模,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二条 只标示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益广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对无审批 手续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告气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 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财政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财政局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2.霓虹灯、灯箱及电子显示屏广告,面积≤10平方米,按照每个每年1000元,面积>10平方米,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

  4.门头广告:每个店铺允许免费设置面积≤10平方米的门头牌匾,面积>10平方米的门头牌匾,超出部分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缴纳费用。

  6.交通工具广告:广告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每车每年1000元,广告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临时促销宣传车每车每天50元。